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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二大队】关于达到报废标准八类重点车辆的公告

发布日期:2023-05-08  17:24:05 来源: 浏览次数: 字体:[ ]

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

关于达到报废标准八类重点车辆的公告

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,推进源头隐患治理,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,根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之规定,下列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,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办理注销登记,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和行驶证作废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及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【2013】4号文件之规定,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;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;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,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。对于报废机动车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,将影响其所有人相关车驾管业务。请机动车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公司办理报废手续。(具体车辆信息附后)

特此公告!

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,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
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

2023年5月8日


附.doc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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